
國家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
發布時間: 2005-03-21 00:00 查看: 2868次
國家經貿委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目前企業在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方面所遇到的困難,經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協調,提出了國家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并提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經國務院批準,該稅收政策近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將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二)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包括非粘土磚、建筑砌塊、建筑板材14類共23種產品(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完)
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將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二)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包括非粘土磚、建筑砌塊、建筑板材14類共23種產品(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完)
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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