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制定加快發展新型墻材扶持政策
發布時間: 2006-06-07 00:00 查看: 3840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了關于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通知,全省11個市的市轄區和17個經濟強縣(市),將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產實心黏土磚。到2010年,全省黏土磚年產將控制在155億標塊以下,其中實心黏土磚年產量控制在30億標塊以下。
為實現這一目標,浙江省制定了加快發展新墻材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使用預算內基建、技改投資和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專項資金時,要加大對開發技術含量高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支持力度。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黏土磚生產的稅收政策。對實心黏土磚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方法征收。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產品,經認定,實行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對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政策。
(二)發揮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調控引導作用。各地要加大對專項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擴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預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減免或緩繳。規范專項基金退還程序,研究制定節能建筑的專項基金退還辦法。經當地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驗收,對符合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基金退還額在其應退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10%.規范專項基金的使用,重點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科研開發、示范試點應用項目,扶持一批上檔次、上規模、工藝技術先進的新型墻體材料示范生產線和優質品牌產品。引導社會多元投資,調動各方面參與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積極性。
(三)完善黏土磚瓦生產企業轉產政策。對停止生產黏土磚瓦的企業,允許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實行就地轉產;拆窯復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復墾辦法的規定,補助復墾費,復耕后的土地指標由所在市、縣(市、區)統一調配使用;磚瓦企業的黏土開采點整理后,視同土地整理,其建設用地復耕指標歸地方使用;對磚瓦企業轉產要求進入開發區、園區,開辦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入園要求的,要優先安排用地,其中對原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要保證其項目用地;對黏土磚瓦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由當地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給予貼息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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