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加工粉煤灰絕對不應收取任何費用
發布時間: 2005-08-10 00:00 查看: 2947次
“粉煤灰正在殘酷地與我們爭搶土地、空氣和環境。目前,我國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3畝,而每年燃煤電廠排放粉煤灰就需占土地10萬畝。一些電廠居然將未加工的粉煤灰以每噸10~60元的高價,出售給消納這種電廠固體廢棄物的建材企業,嚴重阻礙了建材新型墻體節能材料的發展。這種行為當禁止,未加工的粉煤灰絕對不應收取任何費用!”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教授級高工高澤江,就我國粉煤灰綜合治理情況,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深有感觸地說。
高澤江,1959年從大學畢業,至今40余年,一直從事建材工業磚瓦行業、特別是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生產技術研究及設計工作,被業內同行們尊敬地稱為“中國磚瓦行業權威的‘老磚頭”’。雖然他已年屆七旬,仍為我國綜合利用工業廢棄物的墻改節能事業奔走呼號。談到我國粉煤灰的綜合利用,他認為現在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國家立法制約和有力的財政支持,以促進我國對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的治理,實現循環經濟的發展。四大問題,導致粉煤灰仍在與人“爭嘴”
粉煤灰是燃煤電廠燃燒粉煤時從煙氣中收集下的微細煙灰,屬于火山灰質材料。最早處理粉煤灰的方法就是加填和露天堆放,但是回填粉煤灰要大量占用土地,到目前,我國填埋在地下的粉煤灰已達50億噸;而露天堆放不僅占用大量土地,還嚴重污染空氣和環境,大風驟起,漫天飄塵;特別是濕排灰電廠,每年耗水量極大,1噸粉煤灰需用水18-20噸,經高壓泵排到灰池,使水質受到嚴重污染。
高澤江介紹說,建材行業始終是我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主力軍。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開始,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從那時起到現在,半個世紀以來,建材行業相繼開發出粉煤灰墻體材料、粉煤灰加氣混凝土、粉煤灰陶粒和粉煤灰水泥等多種產品的生產技術和工藝、設備。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達到35%~40%。
但是,高澤江話鋒一轉:雖然我國的粉煤灰利用率高達40%,畢竟還有60%無法利用,我國燃煤電廠每年都要排放粉煤灰1.4億~1.52億噸,2005年粉煤灰排放量可能突破3億噸,即每年向露天堆放粉煤灰8400萬噸,要占用土地10萬畝左右,無情地污染著空氣,污染著環境,損害著人們的健康。他說,現在世界人均可耕土地面積為4.5畝,而我國還不到1.3畝。就這區區1.3畝耕地,還有如此大量的粉煤灰與之“爭嘴”。高澤江認為,其主要問題有四:
一是倚仗財力,有令不行。對于粉煤灰的排放責任,國家規定,要堅持“誰排放誰治理”的原則。但許多粉煤灰排放企業無視國家這一原則,把本應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社會。高澤江說,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要進行罰款,但對上繳的排污罰款大部分還要返還給排污企業,以作為排污技改的專用資金。有的企業如“電老大”、“煤老大”,自恃財大氣粗,寧被罰款也不愿花大力氣治污。
二是資金匱乏,電力工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戰略位置,其發達與否,直接制約著我國工業、農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近年來,為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國家和地方相繼興建起許多電力項目。國家對電力企業排放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有過明確規定,項目新建要做到“三同時”,即主體工程與粉煤灰回收治理的系統和設備,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由于財力問題,我國中小型電廠較多,尤其是供熱電廠,建廠時能省則省。不能省的也省了,粉煤灰排灰場等回收治理系統和設備就在建廠時,已經被“省”掉了,當發電機組運行后,粉煤灰只得任其排放。這種情況在地方電廠尤為突出。以東北某省為例,這個省共有燃煤電廠116個,其中東北電力局屬電廠10個,省屬電力企業24個,全國供熱電廠35個,大型企業自備電廠44個,華能公司電廠3個,每年排灰渣量為1200萬噸左右。這些電力企 業絕大多數沒建排灰場,除30%左右的粉煤灰能夠利用外,70%的粉煤灰到目前,仍然年年在向廠區周圍的空地、溝壑、農田甚至江河、大海里傾倒。
三是工藝落后,回收困難。目前,許多電廠、特別是供熱電廠,由于資金不足,設備陳舊,又無力更新,致使排出的灰渣含碳量高,一般在3%~10%,即高碳粉煤灰,這種灰回收利用較困難;有的電廠采用濕法排灰,也給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增加了難度。
四是哄抬價格,治理乏力。這是我國粉煤灰利用率不能快速提高的最大障礙。
為加快廢棄物綜合利用步伐、保護自然環境、調動企業開展綜合利用的積極性,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為鼓勵建材企業大量利用粉煤灰,原國家經委和電力部曾在上個世紀70年代每年撥款2億元綜合利用經費,以及相應的材。料和設備,以鼓勵建材行業組織生產:粉煤灰建材制品和墻材產品。許多電廠也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獎勵建材企業利用 粉煤灰,如免費送灰到用灰企業,提供運輸車輛,用灰企業可以得到2~4元/噸的補助等,調動了企業綜合利用粉煤灰的 積極性。
但好景不長,一些電廠看到利廢建材企業有了效益后,不但不為用灰單位提供方便,反而無視“企業對未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各種爐渣等,應積極支持外單位使用,不得向使用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的國家政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管理費、加工費、資源費……名目繁多的收費,一時間壓得粉煤灰制品企業喘不過氣來。據高澤江介紹,粉煤灰已經從每噸幾元錢,飛漲到現在個別地區的每噸10~60元。哄抬粉煤灰價格,加大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建材產品的成本,導致粉煤灰制品企業利潤空間緊縮,致使許多建材企業虧損。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已有20%~30%的粉煤灰生產企業遭受了停產、轉產的厄運。
高澤江說,占有相當比重的粉煤灰是用來制成墻體材料的。國家對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棄物生產建材產品,有免收增值稅。項目投產后5年內免征所得稅和調節稅等優惠政策,因此,這些企業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由于粉煤灰是不規則的玻璃體,孔隙率在50%以上,塑性差,開發技術難度大,因此實現粉煤灰的有效綜合利用,開發生產的前期投入高,且生產線一旦建成,粉煤灰原料就必須得到保證。這些都是未加工的粉煤灰或僅經過簡單加工的粉煤灰從不收費到收費,再到價格飛漲的重要原因。而這一行為,嚴重挫傷了粉煤灰制品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其后果是嚴重阻礙了粉煤灰綜合利用事業的發展。因此,向利用粉煤灰的建材企業收取費用,應該堅決被制止。三個呼吁,打好粉煤灰綜合利用攻堅戰。
高澤江認為,我們國家有關部門,要站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認真審視粉煤灰利用工作中的不足,制定方針政策,調動利用多方積極性,才能打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攻堅戰,為子孫后代造福。
首先,我國應盡快制定出臺鼓勵減少廢棄物產生、鼓勵廢棄物再利用的國家法律,以保護環境,減少和消除污染,實現循環經濟。高澤江說,法律具有強制性特征,利用國家法律,實行強制性手段,是實現廢棄物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實現循環經濟發展,這也是粉煤灰最大限度地實現綜合利用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歐盟早在1976年就頒布了《廢物指令》,在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日本《建筑材料循環法》和《廢棄物處理法》等等法律的庇護下,這些國家的廢棄物得到很好的利用,他們也從而邁進了資源綜合利用先進國家的行列。
高澤江說,這就是法律的功效,我國在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工作中,應盡快頒布實施相關國家法律,堅持“誰排污誰治理”原則,全力保護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對污染環境的企業給予法律制約,這是加大粉煤綜合治理力度最重要的辦法。
其次,設立專項基金,??顚S?,促進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粉煤灰開發生產資金匱乏,制約著粉煤灰利用率的提高。高澤江呼吁,國家要盡快設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專項資金,一方面,設立墻改研究開發資金,以鼓勵支持粉煤灰制品及生產工藝設備的應用開發;另一方面,國家環保部門設立環保研究開發支持資金,在嚴厲懲罰污染環境、破壞環境行為的同時,大力支持所有治理廢棄物保護環境的科研開發項目。同時,應進一步加大減免稅力度,并做到專款專用,以各方的財力、物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粉煤灰綜合利用率。
再次,摒除地方“包稅”弊端,用足用好既有政策?,F在,有些地方政府為加快當地經濟發展,對生產企業實行了“包稅”政,策,即只要是生產企業就要繳納各種稅費。這種“一刀切”的地方納稅政策對綜合利用資源的企業是不公平的。高澤江說,為調動企業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的積極性,國務院早在1985年9月3日以國發[1985]117號文轉發了“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給予減免產品稅、項目投產5年內免繳所得稅和調節稅等優惠政策。通知中還規定設立國家綜合利用獎等政策法規。高澤江指出,要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就要堅決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粉煤灰制品生產企業減免相關稅費,摒除地方“包稅”弊端,激發粉煤灰等綜合利用資源企業的積極性。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教授級高工高澤江,就我國粉煤灰綜合治理情況,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深有感觸地說。
高澤江,1959年從大學畢業,至今40余年,一直從事建材工業磚瓦行業、特別是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生產技術研究及設計工作,被業內同行們尊敬地稱為“中國磚瓦行業權威的‘老磚頭”’。雖然他已年屆七旬,仍為我國綜合利用工業廢棄物的墻改節能事業奔走呼號。談到我國粉煤灰的綜合利用,他認為現在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國家立法制約和有力的財政支持,以促進我國對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的治理,實現循環經濟的發展。四大問題,導致粉煤灰仍在與人“爭嘴”
粉煤灰是燃煤電廠燃燒粉煤時從煙氣中收集下的微細煙灰,屬于火山灰質材料。最早處理粉煤灰的方法就是加填和露天堆放,但是回填粉煤灰要大量占用土地,到目前,我國填埋在地下的粉煤灰已達50億噸;而露天堆放不僅占用大量土地,還嚴重污染空氣和環境,大風驟起,漫天飄塵;特別是濕排灰電廠,每年耗水量極大,1噸粉煤灰需用水18-20噸,經高壓泵排到灰池,使水質受到嚴重污染。
高澤江介紹說,建材行業始終是我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主力軍。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開始,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從那時起到現在,半個世紀以來,建材行業相繼開發出粉煤灰墻體材料、粉煤灰加氣混凝土、粉煤灰陶粒和粉煤灰水泥等多種產品的生產技術和工藝、設備。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達到35%~40%。
但是,高澤江話鋒一轉:雖然我國的粉煤灰利用率高達40%,畢竟還有60%無法利用,我國燃煤電廠每年都要排放粉煤灰1.4億~1.52億噸,2005年粉煤灰排放量可能突破3億噸,即每年向露天堆放粉煤灰8400萬噸,要占用土地10萬畝左右,無情地污染著空氣,污染著環境,損害著人們的健康。他說,現在世界人均可耕土地面積為4.5畝,而我國還不到1.3畝。就這區區1.3畝耕地,還有如此大量的粉煤灰與之“爭嘴”。高澤江認為,其主要問題有四:
一是倚仗財力,有令不行。對于粉煤灰的排放責任,國家規定,要堅持“誰排放誰治理”的原則。但許多粉煤灰排放企業無視國家這一原則,把本應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社會。高澤江說,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要進行罰款,但對上繳的排污罰款大部分還要返還給排污企業,以作為排污技改的專用資金。有的企業如“電老大”、“煤老大”,自恃財大氣粗,寧被罰款也不愿花大力氣治污。
二是資金匱乏,電力工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戰略位置,其發達與否,直接制約著我國工業、農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近年來,為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國家和地方相繼興建起許多電力項目。國家對電力企業排放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有過明確規定,項目新建要做到“三同時”,即主體工程與粉煤灰回收治理的系統和設備,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由于財力問題,我國中小型電廠較多,尤其是供熱電廠,建廠時能省則省。不能省的也省了,粉煤灰排灰場等回收治理系統和設備就在建廠時,已經被“省”掉了,當發電機組運行后,粉煤灰只得任其排放。這種情況在地方電廠尤為突出。以東北某省為例,這個省共有燃煤電廠116個,其中東北電力局屬電廠10個,省屬電力企業24個,全國供熱電廠35個,大型企業自備電廠44個,華能公司電廠3個,每年排灰渣量為1200萬噸左右。這些電力企 業絕大多數沒建排灰場,除30%左右的粉煤灰能夠利用外,70%的粉煤灰到目前,仍然年年在向廠區周圍的空地、溝壑、農田甚至江河、大海里傾倒。
三是工藝落后,回收困難。目前,許多電廠、特別是供熱電廠,由于資金不足,設備陳舊,又無力更新,致使排出的灰渣含碳量高,一般在3%~10%,即高碳粉煤灰,這種灰回收利用較困難;有的電廠采用濕法排灰,也給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增加了難度。
四是哄抬價格,治理乏力。這是我國粉煤灰利用率不能快速提高的最大障礙。
為加快廢棄物綜合利用步伐、保護自然環境、調動企業開展綜合利用的積極性,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為鼓勵建材企業大量利用粉煤灰,原國家經委和電力部曾在上個世紀70年代每年撥款2億元綜合利用經費,以及相應的材。料和設備,以鼓勵建材行業組織生產:粉煤灰建材制品和墻材產品。許多電廠也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獎勵建材企業利用 粉煤灰,如免費送灰到用灰企業,提供運輸車輛,用灰企業可以得到2~4元/噸的補助等,調動了企業綜合利用粉煤灰的 積極性。
但好景不長,一些電廠看到利廢建材企業有了效益后,不但不為用灰單位提供方便,反而無視“企業對未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各種爐渣等,應積極支持外單位使用,不得向使用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的國家政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管理費、加工費、資源費……名目繁多的收費,一時間壓得粉煤灰制品企業喘不過氣來。據高澤江介紹,粉煤灰已經從每噸幾元錢,飛漲到現在個別地區的每噸10~60元。哄抬粉煤灰價格,加大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建材產品的成本,導致粉煤灰制品企業利潤空間緊縮,致使許多建材企業虧損。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已有20%~30%的粉煤灰生產企業遭受了停產、轉產的厄運。
高澤江說,占有相當比重的粉煤灰是用來制成墻體材料的。國家對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棄物生產建材產品,有免收增值稅。項目投產后5年內免征所得稅和調節稅等優惠政策,因此,這些企業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由于粉煤灰是不規則的玻璃體,孔隙率在50%以上,塑性差,開發技術難度大,因此實現粉煤灰的有效綜合利用,開發生產的前期投入高,且生產線一旦建成,粉煤灰原料就必須得到保證。這些都是未加工的粉煤灰或僅經過簡單加工的粉煤灰從不收費到收費,再到價格飛漲的重要原因。而這一行為,嚴重挫傷了粉煤灰制品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其后果是嚴重阻礙了粉煤灰綜合利用事業的發展。因此,向利用粉煤灰的建材企業收取費用,應該堅決被制止。三個呼吁,打好粉煤灰綜合利用攻堅戰。
高澤江認為,我們國家有關部門,要站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認真審視粉煤灰利用工作中的不足,制定方針政策,調動利用多方積極性,才能打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攻堅戰,為子孫后代造福。
首先,我國應盡快制定出臺鼓勵減少廢棄物產生、鼓勵廢棄物再利用的國家法律,以保護環境,減少和消除污染,實現循環經濟。高澤江說,法律具有強制性特征,利用國家法律,實行強制性手段,是實現廢棄物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實現循環經濟發展,這也是粉煤灰最大限度地實現綜合利用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歐盟早在1976年就頒布了《廢物指令》,在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日本《建筑材料循環法》和《廢棄物處理法》等等法律的庇護下,這些國家的廢棄物得到很好的利用,他們也從而邁進了資源綜合利用先進國家的行列。
高澤江說,這就是法律的功效,我國在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工作中,應盡快頒布實施相關國家法律,堅持“誰排污誰治理”原則,全力保護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對污染環境的企業給予法律制約,這是加大粉煤綜合治理力度最重要的辦法。
其次,設立專項基金,??顚S?,促進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粉煤灰開發生產資金匱乏,制約著粉煤灰利用率的提高。高澤江呼吁,國家要盡快設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專項資金,一方面,設立墻改研究開發資金,以鼓勵支持粉煤灰制品及生產工藝設備的應用開發;另一方面,國家環保部門設立環保研究開發支持資金,在嚴厲懲罰污染環境、破壞環境行為的同時,大力支持所有治理廢棄物保護環境的科研開發項目。同時,應進一步加大減免稅力度,并做到專款專用,以各方的財力、物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粉煤灰綜合利用率。
再次,摒除地方“包稅”弊端,用足用好既有政策?,F在,有些地方政府為加快當地經濟發展,對生產企業實行了“包稅”政,策,即只要是生產企業就要繳納各種稅費。這種“一刀切”的地方納稅政策對綜合利用資源的企業是不公平的。高澤江說,為調動企業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的積極性,國務院早在1985年9月3日以國發[1985]117號文轉發了“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給予減免產品稅、項目投產5年內免繳所得稅和調節稅等優惠政策。通知中還規定設立國家綜合利用獎等政策法規。高澤江指出,要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就要堅決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粉煤灰制品生產企業減免相關稅費,摒除地方“包稅”弊端,激發粉煤灰等綜合利用資源企業的積極性。
提高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為實現國家循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這是建材行業的驕傲。
(訪中國磚瓦工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教授級高工高澤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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