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 各路專家集眾人之智
發布時間: 2016-07-19 15:31 查看: 4025次
為了提高法律的適用性,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建設,我國有關部門于去年5月份調整立法規劃的時候,提出把《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第二法律進行修訂。
聚焦《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 各路專家集眾人之智
《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8年通過,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經過7年的實踐和創新,我國的循環經濟產業業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了提高法律的適用性,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建設,我國有關部門于去年5月份調整立法規劃的時候,提出把《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第二法律進行修訂。在日前舉行的2016中國循環經濟論壇上,專家們聚集法律修訂,提出了諸多建議和意見。
國家發改委體改所循環經濟室主任楊春平:
深化認識提高執行力度
我對修訂《循環經濟促進法》有一些思考和建議,下面從以下4個方面展開來說:
第一,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認真評估。認真評估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以后的成效、作用和存在的問題,這是修法基礎性的工作。我國是世界上第三個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產生了較大的國際影響。三個國家的立法各有特色,1996年德國首先立法,叫《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立足點在廢棄物管理上。日本在2000年出臺了《循環經濟基本形成法》,建立了一個完整的體系。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于2009年正式實施。這三個國家的立法,對循環經濟的內涵進行了不斷地豐富、完善,有力地促進了全球循環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有力地推動了循環經濟建設,從法律上確定了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國家戰略,以循環經濟的資源化、減量化、再利用3個基本原則為基本構架,強調在生產、流通、消費領域進行貫徹,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為構建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資源保障體系,構建源頭減量的國家污染體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二,要對我國循環經濟的實踐進行認真總結。中國的循環經濟實踐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實踐領域最寬、模式最豐富、認識最深刻、政府推動力度最大的,形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層層推進的局面。從2004年開始,國家七部委都在不同層面、不同區域開展了試點和示范,在產業領域里面,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循環發展產業體系和社會層面的包括再生資源配送體系、綠色交通、再制造綠色消費等。
第三,從全球視野深化對循環經濟法的認識。把握循環經濟的本質內涵,是修訂好這部法律的關鍵。我們從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中國要實現兩個轉變:一是經濟的根本轉變;二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在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五個依靠”。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五大發展理念,樹立節約集約的資源理念,推動全社會低碳循環發展。循環經濟在宏觀上是促進經濟增長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經濟發展模式,在微觀上是企業實現經濟發展的綠色基石。
第四,強化循環經濟的執行力度和法規的配套性。我認為這次修法應該把《循環經濟促進法》改為《循環經濟法》,加強法律的權威性。同時出臺一些配套法規政策,有便于提高它的操作性。
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錢易:
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我們盼望《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修訂已經很久了,現在時間終于到了。我們要把一些內容加進去,比如十八大提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到現在,新名詞一個一個不斷地出現。在修訂法律的時候,一定要把有關的名詞放在一起來分析、解讀,不要造成誤讀。比如生態文明建設和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發展,這些名詞要解讀清楚,而且不要有了新名詞就把老名詞扔掉。
第二,我贊成把《循環經濟促進法》改成《循環經濟法》,要涵蓋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要提倡大力發展生態工業園區。現在中國的工業園區很多,但是真正能夠達到生態工業園區標準的并不多。生態工業園區有非常大的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潛力,因為生態工業學要求我們在不同的產業之間建立產業共生代謝關系,建立物質資源的梯級利用關系。在世界上有很多先進的樣板,中國也有一些好的樣板。
? ? 第三,要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明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的責任,明確規定他們應該做什么,沒做到應該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做什么賠償。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把生產者的責任寫清楚,對消費者的責任也要進行規范。
第四,降低回收利用廢棄物的成本,提高自然資源的成本。我們進行廢棄物回收調查的時候,有很多企業反映稅收高、利潤少,回收利用廢棄物的成本比利用自然資源要高。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我們在垃圾里面回收的金礦要比在天然金礦含金量要高的多,這個在經濟上怎么反映出來?要將其與政策、制度與法律緊密聯系起來。
重慶市政府參事,重慶大學教授、原黨委副書記、原副校長陳德敏:
集眾人之智修訂好法律
第一,要明確《循環經濟法》的定位。《循環經濟法》的核心是要解決中國的循環高效利用問題,作用很寬。但是作為法律,它總是要針對某一個具體問題,建立起資源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制度和法律約束。
第二,要圍繞中國的資源實際,要確保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對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利用。因此,要充分發揮更多人的智慧,集思廣益,做好循環經濟法的修改工作,以利于更好地進行資源的再生利用、循環利用。
第三,要明確廢棄物或者廢棄物資源的概念。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國家一直在抓資源的綜合利用,或者社會資源的可再生利用,實踐證明客觀規律是對的,為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打下產業的基礎、消費的基礎,即綠色低碳循環的基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
修訂法律要處理好內外部關系
這個法應當要進行修改,而且要把握好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我們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指導性作用強,可操作性差。在實際工作中我接觸了很多企業,他們投入大量的資金搞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但是遇到了很多困惑,所以我們要處理好外部關系。西方國家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也有一些大的法律體系,但都是從資源回收利用、固體廢物、垃圾循環處理再利用的背景上發展起來的。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是2006年提出來的,距離比較近的是《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3年開始實施,2012年2月29日進行修正,從開發利用到生產加工處理,一直到產品,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激勵措施。還有2007年出臺的一些法律,這些法律出自各個不同的部門,因此在修改時要注意處理好這些部門之間的關系。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修改,有一些手段和方法要加強,建立起行為模式和法律效果的對應關系。要有積極的后果,包括財政、稅收的一些措施應該強化。在調整內部關系的時候,有一些制度要強化,比如延伸生產者責任。是產品責任當中告訴他包括哪些物理責任、經濟責任,還有補償責任,甚至是可以把一些新的經營的方式,政府、產業園和地方間的協議關系明確下來。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管愛國:
以“胡蘿卜+大棒”激勵和約束企業
我從企業角度來提幾個建議。對于企業不光要有法律約束,也要有政策激勵,即“胡蘿卜+大棒”。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對推動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企業感覺到在實施過程中缺少環保權威性、約束性。很多企業都盼望著早日修訂好法律,希望有一些發展的扶植政策。
第二,在《循環經濟促進法》這些年實施的過程中,感覺其理論性、指導性比較強,約束性、懲戒性比較弱,應該加強這方面的修改。
第三,以國家發改委為主導的有關部門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臺了一些很好的政策辦法、條例,有些辦法是行之有效的,比如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第四,循環經濟領域寬泛,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都有,要使一部法律解決所有問題根本不可能。日本的《循環社會促進法》下面有很多子法,對很多領域都進行了規范,這樣法治的效益會更大。
來源:中國礦業報
聚焦《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 各路專家集眾人之智
《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8年通過,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經過7年的實踐和創新,我國的循環經濟產業業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了提高法律的適用性,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建設,我國有關部門于去年5月份調整立法規劃的時候,提出把《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第二法律進行修訂。在日前舉行的2016中國循環經濟論壇上,專家們聚集法律修訂,提出了諸多建議和意見。
國家發改委體改所循環經濟室主任楊春平:
深化認識提高執行力度
我對修訂《循環經濟促進法》有一些思考和建議,下面從以下4個方面展開來說:
第一,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認真評估。認真評估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以后的成效、作用和存在的問題,這是修法基礎性的工作。我國是世界上第三個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產生了較大的國際影響。三個國家的立法各有特色,1996年德國首先立法,叫《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立足點在廢棄物管理上。日本在2000年出臺了《循環經濟基本形成法》,建立了一個完整的體系。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于2009年正式實施。這三個國家的立法,對循環經濟的內涵進行了不斷地豐富、完善,有力地促進了全球循環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有力地推動了循環經濟建設,從法律上確定了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國家戰略,以循環經濟的資源化、減量化、再利用3個基本原則為基本構架,強調在生產、流通、消費領域進行貫徹,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為構建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資源保障體系,構建源頭減量的國家污染體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二,要對我國循環經濟的實踐進行認真總結。中國的循環經濟實踐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實踐領域最寬、模式最豐富、認識最深刻、政府推動力度最大的,形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層層推進的局面。從2004年開始,國家七部委都在不同層面、不同區域開展了試點和示范,在產業領域里面,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循環發展產業體系和社會層面的包括再生資源配送體系、綠色交通、再制造綠色消費等。
第三,從全球視野深化對循環經濟法的認識。把握循環經濟的本質內涵,是修訂好這部法律的關鍵。我們從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中國要實現兩個轉變:一是經濟的根本轉變;二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在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五個依靠”。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五大發展理念,樹立節約集約的資源理念,推動全社會低碳循環發展。循環經濟在宏觀上是促進經濟增長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經濟發展模式,在微觀上是企業實現經濟發展的綠色基石。
第四,強化循環經濟的執行力度和法規的配套性。我認為這次修法應該把《循環經濟促進法》改為《循環經濟法》,加強法律的權威性。同時出臺一些配套法規政策,有便于提高它的操作性。
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錢易:
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我們盼望《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修訂已經很久了,現在時間終于到了。我們要把一些內容加進去,比如十八大提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到現在,新名詞一個一個不斷地出現。在修訂法律的時候,一定要把有關的名詞放在一起來分析、解讀,不要造成誤讀。比如生態文明建設和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發展,這些名詞要解讀清楚,而且不要有了新名詞就把老名詞扔掉。
第二,我贊成把《循環經濟促進法》改成《循環經濟法》,要涵蓋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要提倡大力發展生態工業園區。現在中國的工業園區很多,但是真正能夠達到生態工業園區標準的并不多。生態工業園區有非常大的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潛力,因為生態工業學要求我們在不同的產業之間建立產業共生代謝關系,建立物質資源的梯級利用關系。在世界上有很多先進的樣板,中國也有一些好的樣板。
? ? 第三,要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明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的責任,明確規定他們應該做什么,沒做到應該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做什么賠償。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把生產者的責任寫清楚,對消費者的責任也要進行規范。
第四,降低回收利用廢棄物的成本,提高自然資源的成本。我們進行廢棄物回收調查的時候,有很多企業反映稅收高、利潤少,回收利用廢棄物的成本比利用自然資源要高。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我們在垃圾里面回收的金礦要比在天然金礦含金量要高的多,這個在經濟上怎么反映出來?要將其與政策、制度與法律緊密聯系起來。
重慶市政府參事,重慶大學教授、原黨委副書記、原副校長陳德敏:
集眾人之智修訂好法律
第一,要明確《循環經濟法》的定位。《循環經濟法》的核心是要解決中國的循環高效利用問題,作用很寬。但是作為法律,它總是要針對某一個具體問題,建立起資源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制度和法律約束。
第二,要圍繞中國的資源實際,要確保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對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利用。因此,要充分發揮更多人的智慧,集思廣益,做好循環經濟法的修改工作,以利于更好地進行資源的再生利用、循環利用。
第三,要明確廢棄物或者廢棄物資源的概念。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國家一直在抓資源的綜合利用,或者社會資源的可再生利用,實踐證明客觀規律是對的,為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打下產業的基礎、消費的基礎,即綠色低碳循環的基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
修訂法律要處理好內外部關系
這個法應當要進行修改,而且要把握好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我們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指導性作用強,可操作性差。在實際工作中我接觸了很多企業,他們投入大量的資金搞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但是遇到了很多困惑,所以我們要處理好外部關系。西方國家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也有一些大的法律體系,但都是從資源回收利用、固體廢物、垃圾循環處理再利用的背景上發展起來的。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是2006年提出來的,距離比較近的是《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3年開始實施,2012年2月29日進行修正,從開發利用到生產加工處理,一直到產品,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激勵措施。還有2007年出臺的一些法律,這些法律出自各個不同的部門,因此在修改時要注意處理好這些部門之間的關系。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修改,有一些手段和方法要加強,建立起行為模式和法律效果的對應關系。要有積極的后果,包括財政、稅收的一些措施應該強化。在調整內部關系的時候,有一些制度要強化,比如延伸生產者責任。是產品責任當中告訴他包括哪些物理責任、經濟責任,還有補償責任,甚至是可以把一些新的經營的方式,政府、產業園和地方間的協議關系明確下來。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管愛國:
以“胡蘿卜+大棒”激勵和約束企業
我從企業角度來提幾個建議。對于企業不光要有法律約束,也要有政策激勵,即“胡蘿卜+大棒”。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對推動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企業感覺到在實施過程中缺少環保權威性、約束性。很多企業都盼望著早日修訂好法律,希望有一些發展的扶植政策。
第二,在《循環經濟促進法》這些年實施的過程中,感覺其理論性、指導性比較強,約束性、懲戒性比較弱,應該加強這方面的修改。
第三,以國家發改委為主導的有關部門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臺了一些很好的政策辦法、條例,有些辦法是行之有效的,比如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第四,循環經濟領域寬泛,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都有,要使一部法律解決所有問題根本不可能。日本的《循環社會促進法》下面有很多子法,對很多領域都進行了規范,這樣法治的效益會更大。
來源: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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