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氣混凝土制品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2335次
內 容: (l993年2月1日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發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加氣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根
據《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
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企業領導和職工要不斷強化質量意識,牢固樹立“質量
第一”和“為用戶服務”的思想,嚴格執行加氣混凝土產品的
標準,保證產品質量,努力滿足用戶和社會的需要。
第三條企業廠長是質量第一責任者,要對質量全面負責。企業
要落實各級機構和各類人員的質量責任制,人員經濟收入要與
產品質量和工作質量掛鉤,推行方針目標管理,實行質量否決
權或質量工資制。
第四條企業要不斷深比質量管理,積極采用GB/T19000系
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編寫質量手冊。
第五條各類加氣混凝士生產企業要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
建材主管部門和加氣混凝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督促企業執
行本規程。
第二章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六條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職能在機構上要落實,
機構的設立要有利于加強質量管理和提高產品質量。
第七條企業應建立符合《加氣混凝土制品企業檢驗室基本
條件》的檢驗室。
第八條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數量要滿足檢驗任務的需
要,素質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質量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初級以上技
術職稱,掌握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
有較豐富的管理經驗,熟悉生產工藝,能堅持原則。
(二)質童管理人員應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關標準、
規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經驗。
(三)檢驗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產品標準、控
制指標、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操作合格
證。
第九條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要相對穩定,質量管理機構和
質量檢驗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業務骨
干的調動要征得質量管理或質量檢驗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第十條質量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職責:
(一)負責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并做好
原始記錄,建立產品質量檔案。
(二)根據工藝控制規程監督、檢驗各生產工序的工作質量,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促使改進和提高,符合工藝控制規程后,
才能投入生產。
(三)制訂產品質量考核計劃,并據此組織產品質量考核,統
計上報企業質量指標完成情況。
(四)研究、提出提高產品質量的方案。
(五)負責簽發產品出廠合格證。
(六)對新產品投產提出產品質量的結論性意見。
(七)在發生產品質量糾紛中,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
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出示偽證。
第三章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質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加氣砼企業質量責任制;生產工藝流程控制圖表;原材料、半成
品、成品的技術條件;質量分析制度;質量統計報告制度;考勤
獎懲制度;質量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計量管理制度;抽查對比制
度;樣品保管制度;訪問用戶制度;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等。
第十二條檢驗對比制度
(一)為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企業要定期按時比項目對
檢驗員進行抽查性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技術晉級和獎金分配
的依據之一。
(二)各企業每年應向國家建材局硅酸鹽建筑制品質檢中心
(以下簡稱質檢中心)寄樣一次進行對比試驗。
(三)檢驗對比項目及允許誤差見表1:
表1
范圍 同一檢驗 不同檢
第一條為了加強加氣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根
據《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
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企業領導和職工要不斷強化質量意識,牢固樹立“質量
第一”和“為用戶服務”的思想,嚴格執行加氣混凝土產品的
標準,保證產品質量,努力滿足用戶和社會的需要。
第三條企業廠長是質量第一責任者,要對質量全面負責。企業
要落實各級機構和各類人員的質量責任制,人員經濟收入要與
產品質量和工作質量掛鉤,推行方針目標管理,實行質量否決
權或質量工資制。
第四條企業要不斷深比質量管理,積極采用GB/T19000系
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編寫質量手冊。
第五條各類加氣混凝士生產企業要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
建材主管部門和加氣混凝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督促企業執
行本規程。
第二章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六條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職能在機構上要落實,
機構的設立要有利于加強質量管理和提高產品質量。
第七條企業應建立符合《加氣混凝土制品企業檢驗室基本
條件》的檢驗室。
第八條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數量要滿足檢驗任務的需
要,素質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質量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初級以上技
術職稱,掌握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
有較豐富的管理經驗,熟悉生產工藝,能堅持原則。
(二)質童管理人員應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關標準、
規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經驗。
(三)檢驗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產品標準、控
制指標、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操作合格
證。
第九條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要相對穩定,質量管理機構和
質量檢驗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業務骨
干的調動要征得質量管理或質量檢驗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第十條質量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職責:
(一)負責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并做好
原始記錄,建立產品質量檔案。
(二)根據工藝控制規程監督、檢驗各生產工序的工作質量,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促使改進和提高,符合工藝控制規程后,
才能投入生產。
(三)制訂產品質量考核計劃,并據此組織產品質量考核,統
計上報企業質量指標完成情況。
(四)研究、提出提高產品質量的方案。
(五)負責簽發產品出廠合格證。
(六)對新產品投產提出產品質量的結論性意見。
(七)在發生產品質量糾紛中,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
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出示偽證。
第三章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質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加氣砼企業質量責任制;生產工藝流程控制圖表;原材料、半成
品、成品的技術條件;質量分析制度;質量統計報告制度;考勤
獎懲制度;質量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計量管理制度;抽查對比制
度;樣品保管制度;訪問用戶制度;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等。
第十二條檢驗對比制度
(一)為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企業要定期按時比項目對
檢驗員進行抽查性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技術晉級和獎金分配
的依據之一。
(二)各企業每年應向國家建材局硅酸鹽建筑制品質檢中心
(以下簡稱質檢中心)寄樣一次進行對比試驗。
(三)檢驗對比項目及允許誤差見表1:
表1
范圍 同一檢驗 不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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