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市商品混凝土交易管理辦法 (暫行)
發布時間: 2003-07-22 00:00 查看: 2007次
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一條 為送一步完善建設市場交易管理了規范本市商品混凝土交易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供需雙方的合法利益,加強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市建委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市場交易管理的通知》及《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武漢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進行商品混凝土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規定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的交易或招標投標,必須在“分中心”進行。
第四條 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方式為自由洽談或招標投標。
第六條 交易地點設在武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一樓(漢口火車站廣場東路東方商都內)。交易時間,集中交易日為每周一、二、三、四、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特殊情況由分中心臨時安排。
第七條 參加交易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賣方對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八條 參加交易的買方應是提出交易項目、進行交易(招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九條 參加交易的賣方應是武漢混凝土協會會員,且具備與交易業務相符合的資質等級。進場交易人員要持證上崗。
第十條 建設工程在明確施工中標單位后,買方向“分中心”提交“商品混凝土使用計劃單”或其他要求,憑“分中心”簽收后的計劃單或其他應辦手續憑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中心辦理施工合同審核手續。
第十一條 “分中心”根據買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使用計劃和要求及時發布需求信息。
第十二條 買方可選擇二家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經“分中心”審查賣方資質條件后,進行商務洽談。 如需要進行招標投標采購,由買方或委托具有資格的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工作。招標文件報“分中心”備案后實施,并接受“分中心”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程序參照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達成協議后,使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武漢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范本簽訂買賣合同,并到“分中心”審核各案。“分中心”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核發《武漢市生產、使用商品混凝土核準通知單》。
第十四條 交易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分中心”受理和協助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送一步完善建設市場交易管理了規范本市商品混凝土交易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供需雙方的合法利益,加強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市建委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市場交易管理的通知》及《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武漢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進行商品混凝土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規定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的交易或招標投標,必須在“分中心”進行。
第四條 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方式為自由洽談或招標投標。
第六條 交易地點設在武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一樓(漢口火車站廣場東路東方商都內)。交易時間,集中交易日為每周一、二、三、四、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特殊情況由分中心臨時安排。
第七條 參加交易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賣方對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八條 參加交易的買方應是提出交易項目、進行交易(招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九條 參加交易的賣方應是武漢混凝土協會會員,且具備與交易業務相符合的資質等級。進場交易人員要持證上崗。
第十條 建設工程在明確施工中標單位后,買方向“分中心”提交“商品混凝土使用計劃單”或其他要求,憑“分中心”簽收后的計劃單或其他應辦手續憑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中心辦理施工合同審核手續。
第十一條 “分中心”根據買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使用計劃和要求及時發布需求信息。
第十二條 買方可選擇二家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經“分中心”審查賣方資質條件后,進行商務洽談。 如需要進行招標投標采購,由買方或委托具有資格的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工作。招標文件報“分中心”備案后實施,并接受“分中心”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程序參照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達成協議后,使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武漢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范本簽訂買賣合同,并到“分中心”審核各案。“分中心”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核發《武漢市生產、使用商品混凝土核準通知單》。
第十四條 交易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分中心”受理和協助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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