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市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
發布時間: 2006-06-07 00:00 查看: 2861次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進一步推進我市墻體材料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若干意見的通知》、《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管理規定》及《國家建材局、建設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辦公室關于公布“在住宅建設中逐步中限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大中城市名單的通知》要求。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制限制生產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尚未關閉的小土窯應于2002年6月31號前全部關閉、拆除,并按規定復耕還田。少量燒制特種磚瓦且不毀壞耕地的,必須經市墻改管理機構認定并批準后方可保留。
2.20門以下的簡易輪窯應于2002年12月31日前關閉、拆除,并按規定復耕還田。
3.20門以上(含20門)的輪窯應當根據粘土實心磚限產計劃進行生產,并逐步改產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高強度、高孔洞粘土空心磚或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4.在本市市區、市(縣)城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內以及農村納入統一規劃設計的各類建筑中,磚混結構正負零線以上的墻體禁止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框架結構及高層建筑的隔墻、填充墻,禁止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推廣設計應用非粘土墻體材料;所有圍墻和臨時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5.城鎮以及農村農村未納入統一規劃設計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實心磚,逐步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6.違反本通告,在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筑中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市、市(縣)墻改管理機構依據《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管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屬于應當關停的磚瓦生產企業,在限期內沒有關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停止辦理取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相關用地手續。
8.各級建設、土地、工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9.市、市(縣)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通告的實施。
10.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1.尚未關閉的小土窯應于2002年6月31號前全部關閉、拆除,并按規定復耕還田。少量燒制特種磚瓦且不毀壞耕地的,必須經市墻改管理機構認定并批準后方可保留。
2.20門以下的簡易輪窯應于2002年12月31日前關閉、拆除,并按規定復耕還田。
3.20門以上(含20門)的輪窯應當根據粘土實心磚限產計劃進行生產,并逐步改產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高強度、高孔洞粘土空心磚或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4.在本市市區、市(縣)城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內以及農村納入統一規劃設計的各類建筑中,磚混結構正負零線以上的墻體禁止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框架結構及高層建筑的隔墻、填充墻,禁止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推廣設計應用非粘土墻體材料;所有圍墻和臨時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5.城鎮以及農村農村未納入統一規劃設計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實心磚,逐步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6.違反本通告,在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筑中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市、市(縣)墻改管理機構依據《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管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屬于應當關停的磚瓦生產企業,在限期內沒有關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停止辦理取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相關用地手續。
8.各級建設、土地、工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9.市、市(縣)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通告的實施。
10.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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